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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部奖励证书及奖章、奖牌样式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八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执行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其所属下级公安机关参照执行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1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1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式样、质地和规格制作。属于公安部批准权限的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属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第三十二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由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妥善保存。获得奖励的个人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可以将奖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三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5千元,集体三等功1万元,集体二等功2万元,集体一等功3万元,集体荣誉称号5万元。
  个人嘉奖2千元,个人三等功5千元,个人二等功1万元,个人一等功2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5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8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第三十五条 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第三十七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吊唁。
  第三十八条 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封面) (内页左侧) (内页右侧)

    2、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安部集体的奖励。证书规格为16K和12K两种尺寸。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特种纸材料,烫金印制警徽图案及“奖励证书”字样,内页为白色,花边图案为红色,硬卡纸。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部奖励证书及奖章、奖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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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分别(荣誉称号奖章)、(一、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盾牌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一、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部奖励证书及奖章、奖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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